如何確定和選擇和確定振動試驗的頻率范圍?
如何確定和選擇和確定振動試驗的頻率范圍?下面的敘述可供參考:
對頻率、頻率范圍,首先要熟悉標準。有的標準(特別是軍標)是直接給出,即按產品的使用環(huán)境直接給出了試驗的頻率或頻率范圍;民(商)用標準通常是用兩種方式來規(guī)定的。第一種方式是給出一組下限頻率(通常為:0.1 、1、 2、5、10、55、100HZ)和一組上限頻率(通常為:10、20、35、55、80、100、150、200、300、500、2000、5000HZ),由使用者根據需要進行選擇試驗頻率和頻率范圍。另一種方式是直接給出一系列的頻率范圍(通常為:1-35、1-100、 2-80、10-55、10-100、10-150、10-200、10-500、10-2000、10-5000、55-500、55-2000、 55-5000HZ),使用者根據需要進行選擇。
產品在運輸、貯存和使用過程中,有時會遇到很低的振動頻率,例如車輛上用的設備, 其車輛主要基波頻率可能低到在1.5~4Hz之間,而振動試驗設備,要達到1.5Hz,其加速度波型失真就會超差很大,達不到試驗的要求。因此在確定試驗頻率范圍時就要權衡,如果一個產品試驗頻率范圍不寬,低頻端在1 Hz或1 Hz以下,高頻端在100(或~500Hz),則可用液壓振動臺來實現;如果一個產品試驗頻率范圍很寬,其高頻段在500~2000 Hz或以上,而低頻端又要到1 Hz或1 Hz以下,則只能適當的提高低頻段的起點頻率,例如低頻端從5~10 Hz開始,因為要達到500~2000 Hz的頻率,必需用電動振動臺來進行試驗,而當今的電動振動臺隨著科學技術的發(fā)展,其低頻端已可達到5~10 Hz(一些21世紀研制出的性能優(yōu)良的電動振動臺已可達到2 Hz,但加速度失真仍偏大)。
下面再以船用產品為例來說明這個問題。船舶的振動主要由船舶的動力機械產生的,因此下限頻率應根據最低螺旋槳的軸速度來確定。目前國際和國內沿海和遠洋船舶大部分都使用中.低速柴油機,它們的最低穩(wěn)定轉速在40-80轉/分之間,因此下限頻率應選擇在5-10HZ。船舶的上限頻率主要螺旋槳軸的轉速×漿頁數×60來確定。目前幾個發(fā)達的資本主義國家的軍用艦艇設備的振動標準中,其上限頻率都是這樣規(guī)定的。例如裝有海神1250型柴油機的艦船,因其軸轉速為11400轉/分,經減速后為5150轉/分,螺旋漿葉為三片,這樣可取300Hz的頻率為上限頻率。對陸用和空用產品,也可視振源的特點,采用計算的方法或現場實測的方法來確定其試驗的頻率及頻率范圍。